(2015)句行诉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董泰康、郭颜启等一审行政裁��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泰康,郭颜启,张一盘,董泰康、郭颜启、张一盘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句行诉字第5号起诉人董泰康。起诉人郭颜启。起诉人张一盘。起诉人董泰康、郭颜启、张一盘等40人。诉讼代表人董泰康。诉讼代表人郭颜启。诉讼代表人张一盘。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收到董泰康等40人以句容市农业委员会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董泰康等40人诉称:董泰康等40人系原高庙茶场退休工人,在1999年、2000年及2001年政府部门发布了许多相关文件,按理说原告是能享受到生活补贴,但被告一直推辞,现要求1、句容市农业委员会立即支付起诉人董泰康等40人生活补助费共计443619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句容市农业委员会承担。本院认为,起诉人董泰康等40人的诉请不属于行政案件的收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董泰康等40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民审 判 员 张培春代理审判员 陈翠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亚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