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2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贺孝文与赵小春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孝文,赵小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2797号原告贺孝文。委托代理人黄汉锋。被告赵小春。原告贺孝文诉被告赵小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孝文的委托代理人黄汉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小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孝文诉称,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赵小春于2014年12月18日、2015年1月28日先后二次以原、被告房屋天井共用围墙的位置存在问题为由擅自将原告房屋天井围墙敲毁,导致原告住所存在安全隐患,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将原告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浦路XXX弄XXX号XXX室天井围墙予以重建、恢复原状。被告赵小春书面辩称,被告已于应诉后将原告天井围墙予以重建,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贺孝文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被告赵小春系同号102室房屋业主。2014年12月18日、2015年1月28日被告赵小春先后二次以原、被告房屋天井共用围墙的位置存在问题为由擅自将原告房屋天井南面围墙敲毁,导致原告住所存在安全隐患。原告多次报警并经有关部门协调,但被告未将该围墙予以重建。故现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处理。审理中,被告赵小春自行将其敲毁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天井南面围墙予以了重建,但未将该重建天井围墙内侧予以水泥粉刷至原状。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地产权证、报警记录、东明路街道信访办出具的回复书、现场照片、电话录音材料及被告提供的照片等证据所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便利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现被告赵小春因其所谓的原、被告房屋天井共用围墙的位置存在问题而擅自将原告房屋天井南面围墙敲毁,确已给原告的居住安全等造成妨碍,故被告理应予以重建、恢复原状。被告赵小春虽已在审理期间将其敲毁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天井南面围墙予以了重建,但其并未将该重建天井围墙内侧予以水泥粉刷至原状,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将该重建天井围墙予以水泥粉刷恢复至原状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小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天井南面围墙内侧予以水泥粉刷、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赵小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开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