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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世敏与袁国人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世敏,袁国人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3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世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国人。上诉人张世敏因与被上诉人袁国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749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及公司案件应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继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原审将本案移送原审被告袁国人经常居住地管辖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张世敏称本案涉及公司案件,请求由原审继续审理本案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