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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江奎锋与江新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奎锋,江新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江奎锋,男,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江新霞,女,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江奎锋与被执行人江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查明,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于2015年5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并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其再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70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吴慧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游瑞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