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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杨建年与成都恒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545号原告杨建年,男,汉族,1962年11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成都恒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2号7楼。法定代表人肖彦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年诉被告成都恒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杨建年于2015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年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年撤回对被告成都恒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建年负担(此款原告杨建年已预交)。审 判 长  梁瑛代理审判员  林旭人民陪审员  钟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