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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执字第0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浏阳市正牌纸业化工有限公司诉罗菊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正牌纸业化工有限公司,罗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2151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正牌纸业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罗菊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正牌纸业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菊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罗菊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浏阳市正牌纸业化工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4)浏民初字第04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鑫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