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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城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城民初字第169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汉国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人民陪审员  刘法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