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城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城民初字第169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汉国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人民陪审员 刘法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