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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0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凤莲与原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0905号原告陈某某,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姜海山,隆化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307111104802。被告原某某,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海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浩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