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黄某、韩某等与李某、某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韩某,李某,某汽车运输队,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423-1号原告:黄某。原告:韩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志保,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被告:某汽车运输队。被告:某保险公司。负责人:艾某,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黄某、韩某与被告李某、某汽车运输队、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因黄某甲在本次事故中当场死亡,被告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齐某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现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宗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