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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黄某、韩某等与李某、某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韩某,李某,某汽车运输队,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423-1号原告:黄某。原告:韩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志保,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被告:某汽车运输队。被告:某保险公司。负责人:艾某,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黄某、韩某与被告李某、某汽车运输队、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因黄某甲在本次事故中当场死亡,被告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齐某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现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宗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