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闫凯翔、闫明龙等与张恩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凯翔,闫明龙,赵秀英,张恩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闫凯翔申请执行人:闫明龙申请执行人:赵秀英被执行人:张恩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凯翔、闫明龙、赵秀英与被执行人张恩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张恩祥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闫凯翔、闫明龙、赵秀英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1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明民审 判 员 所利亭代理审判员 朱 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周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