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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犹元开与李某某、董俊兵监护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606号原告犹元开,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罗劲松、任紫璇,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9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叙永县,现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黄某某,男,2000年11月11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现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犹元开与被告李某某、董俊兵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犹元开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17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70元,由犹元开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星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岳跃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