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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商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韩建生与孟杰、徐铁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生,孟杰,徐铁成,孟金标,孙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商初字第1040号原告韩建生。被告孟杰。被告徐铁成。被告孟金标。被告孙杰。本院在受理原告韩建生诉被告孟杰、徐铁成、孟金标、孙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建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段 梅人民陪审员  李翠华人民陪审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