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于海波与任龙、张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720号原告于海波。被告任龙。被告张蕾。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波与被告任龙、张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海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决如下:本案按原告于海波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于海波负担。审判员 郭忆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