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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马执字第0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季演永诉被执行人徐迎生、訾安民、王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演永,徐迎生,訾安民,王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马执字第00143-1号申请执行人季演永。被执行人徐迎生。被执行人訾安民。被执行人王虎。申请执行人季演永诉被执行人徐迎生、訾安民、王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2013)新马民初字第0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1、被执行人徐迎生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季演永借款9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7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被执行人訾安民、王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了三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账户内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訾安民有存款35800元,已划拨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2、查询了三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3、查询了三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5800元,尚未执行到位54200元及利息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此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新马民初字第0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俊梅代理审判员  张成艳代理审判员  王雪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