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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商民二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学恭与山西红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恭,山西红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商民二初字第58号原告张学恭,男,1942年12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孟封镇尧城村村民。被告山西红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家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恭与被告山西红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院诉讼期间就诉讼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诉讼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恭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其他诉讼费240元,共计6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国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