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二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孙维昌与王孝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维昌,王孝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二初字第239号原告:孙维昌,男,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县,现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王树林,珲春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孝义,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农安县。原告孙维昌诉被告王孝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强证据后再起诉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维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共计125元由原告孙维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美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郎钰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