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吴若春与朱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若春,朱卫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吴若春,男,1964年2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严国峰,建瓯市瓯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卫民,女,1972年2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若春与被告朱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若春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交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若春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世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富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