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仁和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段某某申请宣告黄某某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仁和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段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莉,攀枝花市东区大渡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段某某要求宣告黄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段某某系黄某某的丈夫,申请人段某某诉称黄某某于1999年10月27日离家出走,至今仍杳无音信,经公安机关查找亦无任何信息,请求宣告黄某某死亡。经查:黄某某,女,系申请人段某某之妻。2010年3月16日12时10分,申请人段某某到攀枝花市仁和区分局仁和派出所报称,黄某某于1999年10月与其吵架后离家出走,至今查无音讯。后经派出所调查了解,黄某某与申请人段某某因小孩丢失一事吵架后,负气离家出走,无任何音讯。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段某某及被申请人黄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登记申请书、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仁和派出所的接(报)警登记表在案佐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黄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黄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黄某某于1999年10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逾四年,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段某某系黄某某的配偶,其申请宣告黄某某死亡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钦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