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江军新与王铁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军新,王铁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汪军新被执行人王铁良本院在执行汪军新与王铁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根据申请人申请,本案应执行案款21310元,执行费300元。后经查明,被执行人王铁良外债累累,现出门打工,具体地址不明。其名下查无存款。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经征得其同意,可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可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1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