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民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周国平与吴健生、饶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国平,吴健生,饶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保字第15号申请人周国平。被申请人吴健生(吴建生)。被申请人饶美英。申请人周国平与被申请人吴健生、饶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健生、饶美英所有的坐落于邵武市一处房产予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周国平、李燕红共有的房产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提供了必要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吴健生(吴建生)、饶美英共有的坐落在邵武市的一处房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300,000元为限,已抵押的财产保全抵押余额。二、冻结申请人周国平与共有人李燕红共有的坐落在邵武市的一处店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