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民一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津市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津市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民一初字第624号原告津市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津市市汪家桥办事处新村社区九澧大道金海岸森林水榭20#底层101号。法定代表人王巧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智勇,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伟,男,1986年5月2日出生,住澧县。委托代理人杨久云,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津市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津市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津市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津市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津市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 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津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