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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喻凤秀与邰永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288号原告:喻某,女,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邰某,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喻风秀与被告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喻风秀未按本院发出的开庭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邰某未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喻风秀负担。审判员  杨子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勤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