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喻凤秀与邰永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288号原告:喻某,女,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邰某,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喻风秀与被告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喻风秀未按本院发出的开庭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邰某未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喻风秀负担。审判员 杨子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勤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