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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吕家光与张书铭、长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家光,张书铭,长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62号原告吕家光。委托代理人臧晓娟,烟台开发区八角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张书铭。被告长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CBD创业大厦东塔11楼。法定代表人张培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家光与被告张书铭、被告长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家光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家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吕家光负担。审判员  王永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