茄执字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陈立彬申请七台河宝泰隆宏岚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七台河宝泰隆宏岚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茄执字135号申请执行人:陈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被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宝泰隆宏岚矿业有限公司,地址,XXXX。法定代表人:焦XX,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付XX,男,职务,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XX与被申请人七台河宝泰隆宏岚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七劳人仲字(2014)第466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23905.89元,经查,被执行人七台河宝泰隆宏岚矿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七劳人仲字(2014)第466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廷珩执行员 姜勤义执行员 张广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