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汤焱鑫与叶文武、高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焱鑫,叶文武,高青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175号原告:汤焱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巍,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文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来英。被告:高青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焱鑫与被告叶文武、高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焱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0元,减半收取8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应建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