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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汤焱鑫与叶文武、高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焱鑫,叶文武,高青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175号原告:汤焱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巍,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文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来英。被告:高青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焱鑫与被告叶文武、高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焱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0元,减半收取8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应建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