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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0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井生、王松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092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物流园加工区西三道***号。法定代表人赵峰,董事长。被执行人高井生。被执行人王松梅,系被告高井生之妻。被执行人李强。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井生、王松梅、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井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韩淑芹审 判 员  陈志强人民陪审员  李彭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