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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商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杨银福与象山金国穗科技有限公司、朱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银福,象山金国穗科技有限公司,朱立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929号原告:杨银福,个体工商户。被告:象山金国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丹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永,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朱立丹,职工。原告杨银福与被告象山金国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国穗公司)、朱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银福,被告朱立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国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银福以被告金国穗公司、朱立丹借款不还为由,诉请判令:被告金国穗公司、被告朱立丹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元。被告金国穗公司未提出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被告朱立丹未在法定期限内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本案讼争借款属实,其系该债务的担保人,但目前其无力履行担保责任。被告朱立丹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被告金国穗公司因需于2014年8月20日向原告杨银福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内容为“象山金国穗科技有限公司周永今借杨银福人民币壹拾万元正借款人:周永手机:186.5845.5845身份证号:3302251975101112772014.8.20”的借条一份,金国穗公司在该借条的借款人处加盖了公章,由被告朱立丹在该借条上书写了“担保人:朱立丹”。借款后,被告金国穗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朱立丹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凭证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杨银福要求被告金国穗公司归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凭,此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杨银福要求被告金国穗公司支付利息,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原告杨银福未能就双方有利息约定进行举证,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朱立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朱立丹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其应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立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国穗公司追偿。被告金国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象山金国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银福借款100000元;二、被告朱立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朱立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象山金国穗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杨银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被告象山金国穗科技有限公司、朱立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一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涉款项交付义务的,义务人可交付至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57×××0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宁波象山支行。如义务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童婉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