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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民一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孙井芳与沈秀、陈飞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秀,孙井芳,陈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民一终字第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秀。委托代理人:李普安,山东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井芳,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传亮,枣庄市中齐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陈飞。上诉人沈秀因与被上诉人孙井芳、原审被告陈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政远审 判 员  崔兆军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蓝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