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昌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王夕明、卢芙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王夕明,卢芙梅,王清海,张汉连,殷钊,王清美,殷志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商初字第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被告王夕明。被告卢芙梅。被告王清海。被告张汉连。被告殷钊。被告王清美。被告殷志兵。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诉被告王夕明、卢芙梅、殷钊、王清美、王清海、张汉连、殷志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需公告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邓 涛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人民陪审员 李洪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