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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浏民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何俊君与张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俊君,张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民初字第00353号原告何俊君。被告张兴。本院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俊君以双方自行协商一致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俊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俊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