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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执字第0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黎漠友诉余昌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漠友,余昌文,黄建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2421号申请执行人黎漠友。被执行人余昌文。被执行人黄建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漠友与被执行人余昌文、黄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余昌文、黄建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黎漠友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16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