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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法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君与刘大伟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君,刘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刘君,女,汉族,平原县。被执行人:刘大伟,男,汉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平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的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成国审判员 :张金亮审判员 : 艾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