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2015西执字第173新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海涛,张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73号申请人袁海涛,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执行人张青,女,汉族,无业,住兰州市西固区。袁海涛与张青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西新民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袁海涛与张青共同所有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铁路西村街道和政西街293号第6单元4层401室房屋归袁海涛所有,张青配合袁海涛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4年10月16日之前协助办理完毕。因义务人张青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协助义务,权利人袁海涛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袁海涛与张青共同所有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铁路西村街道和政西街293号第6单元4层401室房屋【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2937**)所有权过户至袁海涛名下。。执行员 韩文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基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