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侯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沈某某,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方某某,女,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表示不再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邱胜利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