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朱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朱某,1988年月18日出生,无业。被告牛某,邢台市桥西区显德汪煤矿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判员 吴会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树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