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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朱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朱某,1988年月18日出生,无业。被告牛某,邢台市桥西区显德汪煤矿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判员  吴会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树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