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漳州市金华兴贸易有限公司、长泰县三杰工贸有限公司、吴锦聪、温鹄鸿、王兆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漳州市金华兴贸易有限公司,长泰县三杰工贸有限公司,吴锦聪,温鹄鸿,王兆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1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朱子群,行长。被执行人漳州市金华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吴锦聪,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泰县三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泰县。法定代表人韩泽龙,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锦聪,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温鹄鸿,女,汉族,1986年8月19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王兆东,男,汉族,1972年4月1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漳州市金华兴贸易有限公司、长泰县三杰工贸有限公司、吴锦聪、温鹄鸿、王兆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4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基靖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