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新法民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赵勇、李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勇,李琳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新法民二初字第21号原告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丰县丰城镇丰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卢祖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成发,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赵勇,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丰城镇。被告李琳芳,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丰城镇。原告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勇、李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7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李美伟代理审判员  李春容人民陪审员  陈艳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冰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