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市刑二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廖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防市刑二终字第26号原公诉机关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某,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作出(2015)防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廖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某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自愿要求撤回上诉,经审查,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廖某撤回上诉。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日友审判员 牙政远审判员 陈之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小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