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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民三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常威与陈延敏、高雪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威,陈延敏,高雪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民三初字第1013号原告常威。被告陈延敏。被告高雪营。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威诉被告陈延敏、高雪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威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常威承担。审 判 长  王学远人民陪审员  王杰婷人民陪审员  常甜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建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