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民三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常威与陈延敏、高雪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威,陈延敏,高雪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民三初字第1013号原告常威。被告陈延敏。被告高雪营。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威诉被告陈延敏、高雪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威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常威承担。审 判 长 王学远人民陪审员 王杰婷人民陪审员 常甜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建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