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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海民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苏某甲、苏某乙等与丁某、翟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袁某,丁某,翟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海民初字第00156号原告苏某甲。原告苏某乙。原告苏某丙。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张桂好(代理上列四原告),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家龙(代理上列四原告)。被告丁某。被告翟某。委托代理人李永刚(代理上列二被告),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袁某诉被告丁某、翟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袁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袁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7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217元,由原告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袁某负担。审判员  孙秀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弘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