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恒昇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枣庄永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恒昇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枣庄永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朱鸣,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洪杰,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明奇,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恒昇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尤寿印,董事长。被执行人:枣庄永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张涛,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恒昇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枣庄永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鲁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远生审判员 陈居山审判员 刘书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