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执行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其茂与陈小兵、陈丽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其茂,陈小兵,陈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行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陈其茂,男,195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执行人陈小兵,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执行人陈丽梅,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陈其茂与陈小兵、陈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其茂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陈小兵、陈丽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陈其茂尚有本金人民币3225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靖执行字第6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建通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