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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立商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东得呈科技有限公司、临邑兴安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得呈科技有限公司,临邑兴安科技有限公司,临邑旭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延金,冯如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立商保字第47-1号申请人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邑县开元大街61号。法定代表人:齐书同职务:理事长被申请人山东得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104国道北侧(马平水段)。法定代表人:冯如斌被申请人临邑兴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兴隆镇(砖瓦厂内)。法定代表人:张向忠被申请人临邑旭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临盘镇张大庄北如泉水泥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安善超被申请人李延金被申请人冯如斌,山东得呈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山东得呈科技有限公司院内)。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5)临立商保字第4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山东得呈科技有限公司、临邑兴安科技有限公司、临邑旭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延金、冯如斌在诉讼过程中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山东得呈科技有限公司在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91xxx8账户472398元存款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东兴审判员  崔明海审判员  聂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恩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