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申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何心香与吐鲁番市华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山川工程爆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张战旗劳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心香,吐鲁番市华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山川工程爆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张战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4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心香,男,汉族,196年5月10日出生,个体户,福建省福清市人,现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张士磊,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吐鲁番市华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法定代表人:王永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山川工程爆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市沙依巴克区。法定代表人:肖蓓,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战旗,男,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个体,河北省邢台市人,现住吐鲁番市。再审申请人何心香因与被申请人吐鲁番市华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山川工程爆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张战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吐中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何心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称:1、本案原审认定我与被申请人吐鲁番市华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与事实不符,缺乏证据证明,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本案原审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再审。本院认为,何心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薛根富代理审判员 胡卫国代理审判员 赵亚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