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罗小红与刘立青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小红,刘立青,泸州市天益冷食品厂,张伦治,胡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泸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罗小红,女,197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泸县奇峰镇。被执行人刘立青,男,195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小庄子镇。被执行人泸州市天益冷食品厂,住所地泸县工业园区C区,组织机构代码78228432-6。负责人刘立青,系厂长。被执行人张伦治,男,197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办事处。第三人胡运红,女,生于1974年1月12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办事处。本院在执行(2015)泸泸执字第327号关于罗小红申请执行刘立青、泸州市天益冷食品厂、张伦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立青、泸州市天益冷食品厂、张伦治未履行(2015)泸泸民初字第155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伦治与第三人胡运红系夫妻关系,(2015)泸泸民初字第155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产生于被执行人张伦治与第三人胡运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胡运红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胡运红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罗小红借款本金1372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田 燕审判员 赵 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正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