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第04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夏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夏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第04053号原告王某甲,女(系被告夏某女儿)。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男(系原告王某甲之父)。委托代理人曹忠礼,宿州市埇桥区夹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某,女。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夏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及委托代理人曹忠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2014年7月22日王某乙与夏某办理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其由王某乙抚养,夏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夏某仅支付了3个月抚养费,且每月只付300元,随后再向夏某催要,夏某不同意继续支付抚养费。现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夏某支付抚养费每月800元,诉讼费用由夏某承担。被告夏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本案答辩、质证相关权利的放弃。经审理查明,年月日,王某乙与夏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12年8月22日生育王某甲。王某乙与夏某因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7月22日,双方自愿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婚生女儿王某甲由王某乙抚养,夏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王某乙与夏某离婚后,夏某支付了3个月的抚养费,但每月只付300元,后王某甲要求夏某支付每月800元抚养费,夏某拒绝支付。王某甲现起诉来院要求夏某支付每月800元抚养费,诉讼费用由夏某承担。以上事实原告举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一份、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一份。本院认为:王某乙与夏某在办理离婚协议中,自愿对子女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用达成协议,理应按照所达成的协议内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对王某甲要求夏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某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每月支付王某甲抚养费800元。受理案件费80元,由被告夏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凤文代理审判员 王宁彤人民陪审员 郭瑞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