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肖某甲与易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甲,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初字第405号原告肖某甲(又名肖某乙),男。被告易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甲诉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甲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肖某甲负担。审判员 肖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