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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肖某甲与易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甲,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初字第405号原告肖某甲(又名肖某乙),男。被告易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甲诉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甲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肖某甲负担。审判员  肖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