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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天勇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口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正中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华科贸有限公司,河南天华软件有限公司,张天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周口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子敬,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口市正中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八一路南段106号。法定代表人张天勇,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天华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建业广场1号楼法定代表人赵宗兴,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天华软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勇,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天勇,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八一路。本院在执行周口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口市正中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华科贸有限公司、河南天华软件有限公司、张天勇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周口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更名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周口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继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东南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李全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跃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