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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林诉被告钭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钭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922号原告王林,男,汉族,39岁。被告钭发玲,女,汉族,45岁。原告王林诉被告钭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林撤诉。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