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林诉被告钭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钭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922号原告王林,男,汉族,39岁。被告钭发玲,女,汉族,45岁。原告王林诉被告钭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林撤诉。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