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洪忠民与徐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忠民,徐朝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518号原告洪忠民。被告徐朝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忠民与被告徐朝阳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按规定预交案件公告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严晨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