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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洪忠民与徐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忠民,徐朝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518号原告洪忠民。被告徐朝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忠民与被告徐朝阳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按规定预交案件公告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严晨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